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民二仲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鸿翔化工泵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鸿翔化工泵厂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仲字第3号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羽,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自贡市鸿翔化工泵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缪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晶晶,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鸿翔化工泵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四春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曾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