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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何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罗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