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大强与刘红生、王秀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强,刘红生,王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徐大强,个体司机。被执行人刘红生,个体司机。被执行人王秀芝。本院(2013)鄂宜城民鄢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红生、王秀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大强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红生、王秀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生、王秀芝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再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