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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7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邢松浩与北京市银龙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松浩,北京市银龙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819号原告邢松浩,男,1963年4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银龙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洼子1号。法定代表人邢松浩,经理。被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法定代表人王明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松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银龙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松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邢松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首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