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与柯何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柯何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1923888-8。负责人:陈卓雄,董事副总裁。委托代理人:俞海、章建华,公司职员。被告:柯何剑,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诉被告柯何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