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被张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系津南区裕华建筑工具租赁站业主),女被执行人张恒,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张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也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张华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梦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