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与钟达欢(CHUNG、TATFUN)、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绥爰律所事务所,钟达欢,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84-1号原告:广东绥爰律所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杜官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柳在江、陈慧慧,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达欢,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容可欣,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成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绥爰律所事务所诉被告钟达欢、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绥爰律所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7237元,由原告广东绥爰律所事务所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赵 咏人民陪审员 郑 秋 明人民陪审员 廖 文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徒丹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