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二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亚仟与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担保物权实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亚仟,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二特字第1号申请人:谢亚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毛丹,女,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兴源路广晟花园城市广场B区首层1015号。法定代表人:冯文,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谢亚仟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光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亚仟称,冯超、冯文、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谢亚仟借款1300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据》、《借款补充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同日,申请人谢亚仟与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上述借款以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座落在河源市东源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C1区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府国用(2013)第47**号)作抵押担保。同时,办理了他项抵押权利登记。借款逾期,冯超、冯文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仍欠申请人谢亚仟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付清款日止),请求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河源市东源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C1区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府国用(2013)第47**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冯超、冯文、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亚仟与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办理了他项抵押权利登记。申请人谢亚仟于2013年12月11日取得了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座落在东源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C1区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东府国用(2013)第4786号)他项抵押权利(东府他项(2013)第176号)。因借款人冯超、冯文、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清偿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谢亚仟有权申请本院对上述抵押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故申请人谢亚仟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河源金百汇电器有限公司座落在河源市东源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C1区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2013)第4786号)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价。申请人谢亚仟对变价后所得款在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