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聪明(又名李春明)申请执行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明,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李聪明(又名李春明),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陈军,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李聪明(又名李春明)申请执行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乌前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