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聪明(又名李春明)申请执行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明,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李聪明(又名李春明),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陈军,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李聪明(又名李春明)申请执行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乌前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