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国祥与柳国圣、贲义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祥,柳国圣,贲义新,杨志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马国祥。被告柳国圣。被告贲义新。被告杨志良。原告马国祥与被告杨国圣、贲义新、杨志良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马国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圣、贲义新、杨志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祥撤回对被告杨国圣、贲义新、杨志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马国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