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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国祥与柳国圣、贲义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祥,柳国圣,贲义新,杨志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马国祥。被告柳国圣。被告贲义新。被告杨志良。原告马国祥与被告杨国圣、贲义新、杨志良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马国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圣、贲义新、杨志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祥撤回对被告杨国圣、贲义新、杨志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马国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