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春明、马春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春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马春清,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春明、马春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春明、马春清应给付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等合计175536元,被执行人马春明、马春清在执行通知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马春明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账号×××)存款13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马春明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帐号×××)存款4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