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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广东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彩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杜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