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广东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彩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杜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