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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家帅、康中花等与侯佃花、杨红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家帅,康中花,侯佃花,杨红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董家帅,男。原告:康中花,女。委托代理人:刘鹏,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侯佃花(又名侯丽华),女。被告:杨红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家帅、康中花与被告侯佃花、杨红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家帅、康中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家帅、康中花以两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家帅、康中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家帅、康中花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