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家帅、康中花等与侯佃花、杨红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家帅,康中花,侯佃花,杨红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董家帅,男。原告:康中花,女。委托代理人:刘鹏,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侯佃花(又名侯丽华),女。被告:杨红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家帅、康中花与被告侯佃花、杨红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家帅、康中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家帅、康中花以两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家帅、康中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家帅、康中花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