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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沈湘、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被执行人沈湘。被执行人何峰。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湘、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湘、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