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沈湘、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被执行人沈湘。被执行人何峰。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湘、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湘、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