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耿爱芹与郭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爱芹,郭容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耿爱芹,市民。被告:郭容容,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爱芹与被告郭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爱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爱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耿爱芹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郭纪芳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