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牡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耿爱芹与郭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爱芹,郭容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耿爱芹,市民。被告:郭容容,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爱芹与被告郭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爱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爱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耿爱芹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郭纪芳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