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泰子威服饰有限公司、王世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泰子威服饰有限公司,王世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70号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中心路东城工业区2号之一。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杜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泰子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0号铠达广场4层425、426号。法定代表人王世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龙,西安泰子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泰子威服饰有限公司、被告王世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0元(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9650元,本院退回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 敏审 判 员 郝海辉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左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