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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65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周燕燕、宋慧,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