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65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周燕燕、宋慧,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