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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倪怀存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怀存,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875号原告倪怀存,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许永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怀存与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怀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