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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银华与重庆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华,重庆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梁银华,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黑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委托代理人龙子全,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义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409436-0。法定代表人金位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义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624303-0。法定代表人金位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小香,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银华与被告重庆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银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银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梁银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