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余天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黄登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余天明,黄登华,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21号。负责人孔凡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军,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天明。原审被告黄登华。原审被告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天明,原审被告黄登华、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代理审判员  潘龙代理审判员  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