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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范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范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寇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寇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