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范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范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寇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寇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