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0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志玲。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