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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申请执行杨世忠、阳俊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杨世忠,阳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负责人文松林,职务: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组织机构代码:01517751-1。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4号。被执行人杨世忠,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7日,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225号5幢2单元103室。身份证号:53232819781007001X。被执行人阳俊娥(曾用名:阳俊丽),女,彝族,生于1976年2月15日,农村居民,住元谋县老城乡丙月村委会丙岭哨村19号。身份证号:53232819760215074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申请执行杨世忠、阳俊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依据(2014)元行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杨世忠、阳俊娥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148608元、32389元,共计180997元,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缴纳了10000元,剩余170997元,被执行人杨世忠于2015年3月18日履行了10000元,余下160997元计划在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直止执行完为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