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三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思明与上诉人郑思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思明,郑思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思明,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思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上诉人郑思明与上诉人郑思文健康权纠纷一案,郑思明于2014年9月3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1843元。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98号民事判决。郑思明、郑思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思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郑思明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郑思文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因原审原告郑思明撤回起诉,致使本案失去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郑思明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上诉人郑思明负担2000元、上诉人郑思文负担56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