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葛震地与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震地,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461号原告:葛震地被告: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加佳路5号。法定代表人:范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震地与被告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震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震地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震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葛震地负担。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宓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