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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邱士勇、东丹丹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邱士勇,东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邱士勇,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东丹丹,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与被执行人邱士勇、东丹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东丹丹住房公积金60,000.00元给付申请人王海涛,现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