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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江门玛丽妇科医院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江门玛丽妇科医院,陈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异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吕国文。被执行人:江门玛丽妇科医院,住所地江门市。投资人:陈益梅。第三人:陈益梅,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玛丽妇科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门玛丽妇科医院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追加陈益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江门玛丽妇科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益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门玛丽妇科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陈益梅应以其个人财产对江门玛丽妇科医院债务承担。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益梅为(2015)江蓬法执字第449号案被执行人。陈益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