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40号原告:赵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杜运启,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0。被告:董某,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