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单xx与陈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05671号申请执行人单xx,男。被执行人陈xx,男。本院在执行执行单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通民(商)初字第129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xx,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陈xx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单xx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陈xx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2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赵广兴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