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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世武、张明娟与陈玉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娘,杨世武,张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娘,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接,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武,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娟,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陈玉娘因与被上诉人杨世武、张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玉娘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玉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