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0201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4月24日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