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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文涛与谭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军平、刘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平、刘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1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前由于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加之被告的猜疑,逐渐产生家庭矛盾,并多次争吵甚至打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与被告开始分居,现分居已达三个月之久。我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结婚证。被告谭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于2014年6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至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3、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后,应当多从自身寻找缺点和不足之处,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由于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短,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波代理审判员 马 鹏人民陪审员 陈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思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