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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