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肖爱华物业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肖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执行人肖爱华,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我院作出的(2014)渝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爱华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肖爱华银行存款(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839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