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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郑修将与郑修将、万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郑修将,万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负责人:谢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雪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山。被告:郑修将。被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被告郑修将、万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郑修将、万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撤回对被告郑修将、万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薇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