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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佳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和田集团醇醚燃料有限公司、任保林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佳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醇醚燃料有限公司,任保林,任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96-2号原告山西佳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108国道高村段。法定代表人李军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左韶山,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和田集团醇醚燃料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东百村。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保林,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任晓勇,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9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山西佳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和解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相关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财产山西金利恒物贸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任保林名下位于���海市唐淇路9号(旭日湾花园)23栋别墅(权证号码为C4444727,面积为386.22平方米)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任晓勇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1层1003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面积为59.34平方米)以及被告任晓勇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8层西塔C0905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面积为288.26平方米)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山西和田醇醚燃料有限公司在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3×××53的冻结。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雪代理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