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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沙某。委托代理人项彩纹,泗洪县陈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洁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