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才玉慧与徐敬才、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玉慧,徐敬才,刘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才玉慧,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徐敬才,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海艳,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才玉慧申请执行徐敬才、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才玉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00元、执行费4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才玉慧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二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