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欧铭斯服饰有限公司与XX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欧铭斯服饰有限公司,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欧铭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夏兰。被执行人XX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欧铭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同时,被执行人XX平已被本院列入失信名单。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055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