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余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71-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余飞。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89113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88911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