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笃乐与陈金钟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笃乐,陈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黄笃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钟,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笃乐与被执行人陈金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2014)三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金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三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