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海水与曾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水,曾庆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069-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水,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庆泉(曾用名曾水保),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2014)汀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庆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曾庆泉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B1-101#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