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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秋南与童金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徐秋南,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童金旭,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华安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徐秋南与被执行人童金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