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军与侯敏、范文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侯敏,范文海,王秀皊,李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39号原告:李军,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侯敏,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范文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秀皊,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贺良,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先予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侯敏、范文海、王秀皊、李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