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玲新、张彩娥与陈六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新,张彩娥,陈六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李玲新,男,汉族,1938年3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张彩娥,女,汉族,1949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陈丽婵,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六军,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新、张彩娥诉被告陈六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新、张彩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元,由原告李玲新、张彩娥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