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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阳市建事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建事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李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415号原告:沈阳市建事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国,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李影。原告沈阳市建事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建事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沈阳市建事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