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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冯辉霞,河北奥兰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英仁。被执行人:冯辉霞。被执行人:河北奥兰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冯辉霞、河北奥兰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京中信执字00063号执行证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为:4000万元。审查发现,经双方当事人对账后,确认执行依据中的执行标的与实际欠款金额不符。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00063号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