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中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秀兵,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申请执行,变更、放弃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办理执行事宜等。被执行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法定代表人陈兴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山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牛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竹山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古牛泉公司未履行的工程款6055199元,并主张在该工程款范围内对古牛泉公司所有的“古牛泉综合大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古牛泉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竹山县境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智勇审判员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