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白民初字第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冒军与张爱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军,张爱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白民初字第0943号原告冒军被告张爱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冒军与被告张爱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冒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冒军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葛 兵人民陪审员 钱顺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