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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委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建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周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良。申请执行人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寿林江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